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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性:

為了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加強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合理流動,戰略性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掛失、報廢等。),應當向主管部門或者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處置。(壹)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占用、使用的固定資產處置在規定標準以上(具體規定標準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或授權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審批;低於規定標準的審批權限由主辦和承辦部門決定。(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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