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弄虛作假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或者變造票據;
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或者本票,騙取資金的;
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冒用他人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無效票據騙取財物的;
付款人與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有前六項所列行為之壹的。
(二)票據付款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票據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即付的票據故意壓票或者延期付款的,中國人民銀行在壓票或者延期付款期間,按日加收票據金額千分之七的違約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三)擅自印制票據的法律責任違反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擅自印制票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吊銷其業務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