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減刑的有:
(1)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
(二)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再犯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從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壹般不予減刑;
(三)新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從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壹般不予減刑;
(四)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決定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為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假釋。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犯第壹款之罪,在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下判處緩刑。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可以同時決定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假釋。
第二,什麽情況下不允許減刑?
可能不會減刑的情況有:
1,行為人不符合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等減刑條件的;
2.行為人犯貪汙賄賂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人民法院決定將其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的,不得減刑;
3.未經法定程序;
4.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