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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的藩王只能留在自己的封地嗎?

根據當時西漢中央政府的法律,這些諸侯承擔以下義務,擁有以下權力:

第壹,名分對應中央法院。諸侯王稱王,妻後稱王,長子稱太子。當初諸侯王是國父,可以在首都設廟。像中央政府壹樣,王國的官方系統也有數百名教師和首相以下的官員。王子們不得不通過這些官僚機構來統治王國的臣民。

二是諸侯定期向中央匯報,建功立業。漢初壹般分為春朝和秋邀兩季。春朝諸侯必來,秋朝可請大臣代入朝。對皇帝的貢獻主要有三種:獻費、聘幣和鍍金。多少合適由執政者自己決定。

第三,藩王可以自己選拔任用禦史以下的各級官員。當然也包括年薪2000石的郡守和他治下的縣令,朝廷壹般不會過問。

第四,諸侯可以征稅,自己鑄幣,稱為“收稅”。他們不僅吃自己封地的地租,還收取“數錢”,即征收“人頭稅”。與此同時,諸侯王可以隨意征召人做苦工,搞各種工程,不用向朝廷報告。

上述朝廷賦予諸侯國的地位和權力,並不包括自訂日期、自立宗祠,甚至“為自己制定法律,以天子為目標”。也就是說,諸侯除了稱自己為“皇帝”之外,什麽都可以做,完全處於壹種為所欲為的獨立狀態。所以,認為漢初實行的郡縣制只是壹種“變形”,並沒有完全“回到西周的封建道路”,只是壹廂情願。

所以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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