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壹)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註射毒品的;
(四)脅迫或者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
第七十三條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禁毒法》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壹)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
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難以通過社區戒毒脫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戒毒人員,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