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法律,申請復議是當事人和公民的訴訟權利之壹。也就是說,對於司法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當事人或者其他公民有權要求重新審查處理饑餓。在國家的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的範圍很廣。比如司法機關不予立案,申訴人可以要求復議,司法機關駁回回避申請,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此外,公安機關還可以對人民檢察院的不批準逮捕決定、不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等請求復議。,當他們認為有問題的時候。但是,如果意見不被接受,也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因為司法行政復議是依申請行政行為,即司法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司法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在審查被申請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的基礎上作出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九條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30日內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書送達申訴人。申訴人對不立案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後七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後30日內作出決定。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復議、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