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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符合強制戒毒兩年的條件?

根據《禁毒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吸毒成癮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根據《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有證據證明其註射吸毒或者多次使用兩種以上毒品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吸毒成癮。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

吸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程度嚴重:

(壹)被責令接受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前強制戒毒或者勞動教養)、社區康復或者參加藥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吸食註射毒品或者多次吸食兩種以上毒品的;

(三)有證據證明吸食毒品後,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

《禁毒法》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壹)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

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難以通過社區戒毒脫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戒毒人員,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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