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
吸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程度嚴重:
(壹)被責令接受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前強制戒毒或者勞動教養)、社區康復或者參加藥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吸食註射毒品或者多次吸食兩種以上毒品的;
(三)有證據證明吸食毒品後,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
《禁毒法》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壹)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
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難以通過社區戒毒脫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戒毒人員,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