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競業限制協議是如何規定的?

競業限制協議是如何規定的?

競業禁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重要內容。根據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為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

具體來說,競業禁止是指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用人單位以及其他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壹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者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與原單位本身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

期限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兩年。競業限制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延遲生效條款,即在勞動合同其他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後生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 上一篇:教育管理的基礎知識有哪些?
  • 下一篇:考研英語閱讀理解成績的參考標準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