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三十六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制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法律案的有關問題專業性較強,需要進行可行性評估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有關專家、部門和人大代表的意見。論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對法律案涉及的問題或者重大利益調整有重大意見分歧,需要舉行聽證會的,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有關基層和群體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人大代表和有關社會方面的意見。聽證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法律草案發送有關方面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