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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遊付款進度作為向上遊付款的條件是否合法?

下遊收款進度作為向上遊付款的條件是合法的。

《民法典》第628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取出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第五百壹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五百壹十壹條規定:“當事人對有關合同的內容沒有明確約定,依照前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根據性質不能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終止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無效。”第壹百五十九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附條件成就的,視為附條件成就已經實現;條件宣傳不當的,視為條件未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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