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國王擁有最高司法權。輔佐國王的司法官員稱為“士”或“理”,中央最高司法官員稱為“大理”。但在夏朝,司法機關沒有也不可能形成體系。
商朝沒有嚴格的行政、軍事、司法之分。王上還擁有全國最高司法權,所有重大案件都由王上決定。商代王下,“司寇”為中央首席司法官,鄭、石為地方司法官,受命審理中央和地方的各類案件。被封在幾內亞內外的諸侯擁有更大的司法權。
二、訴訟制度與監獄管理
(壹)訴訟制度
夏朝的訴訟和審判受限於史料的缺乏,沒有考證。
《禮記》記載了商朝的審判程序。南朝的大案要案從立案到審理,都要經過“三審”。是監進向大司寇申訴,大司寇聽刺木下;大偵察兵把監牢成功的消息告訴了國王,國王命令三位公職人員參加聽證會;三公向王報告監牢成功,王三友(舉報)後判刑。“遇到疑難案件,要廣泛征詢公眾意見,沒有把握的也要寬大處理,但還是要做出適當的判斷。
審理案件,決定監獄,需要考慮犯罪動機和犯罪的嚴重程度,處罰要以事實為依據。
(2)監獄系統
夏商朝的監獄叫元氏。土是在地面上挖的壹個圓形土牢,或者在地面上建壹個圓形的墻,用來關押罪人。商代的監獄又叫“地”、“獄”。殷墟出土的土牢是商代監獄的確切物證。商朝的監獄制度和規模都比夏朝有所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