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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查封的人民法院裁定以物抵債。後壹級人民法院的查封是否仍然有效?

沒有效果。根據規定,等待後法院查封措施的生效條件是前置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事先法院並沒有解除合同,而是判決處罰有效。《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物權的變動和轉讓,自法律文書生效時發生效力。也就是說,等待查封的財產已經被先采取措施的法院處分,成為他人財產,不再是被執行人的財產,沒有進壹步查封的法律依據。\ x0d \ x0d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人民法院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等待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先行登記的查封、扣押、凍結自動生效。\x0d\其他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登記財產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等待登記。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件和記錄。\x0d\其他人民法院正在等待查封、扣押、凍結未登記財產的,應當制作筆錄,由被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簽名,或者將查封、扣押、凍結情況書面通知人民法院。\ x0d \ x0d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而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物權的,自人民政府的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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