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允許先開發票再付款嗎?
先開發票後付款的行為不被法律認可,存在大量風險。
雖然存在大量先開發票後付款的交易習慣,但我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條明確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過程中開具和收取的款項。”所以先開發票後付款的行為是不被法律認可的,存在大量的風險。
二是“先開發票後付款”的風險規避
“先開發票後付款”有很大的法律風險。為了避免這些風險,我們應該把握以下兩點:
1,壹般來說,拿到錢後盡量開發票;
2.如果買方堅持先開發票後付款,可以在接受發票時書面要求買方簽署“先開發票,未付款或後付款”的文件。格式如下:
公司(賣方):
今天,為了便於我們記賬,我們收到了貴公司的發票(發票號,人民幣大寫)。我們尚未向您支付上述金額,現在我們承諾於年月日全額支付,此文件作為您入賬的證據。
公司(買方)年月日
這種單據在寄發票的時候需要對方簽字蓋章。如果對方拒絕,應斷然拒絕對方“先開發票再付款”的要求,以防後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