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女職工生育後,其產假及相關待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正常分娩的,產後休假不少於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2)早產或逾期分娩超過7個月的,按正常分娩處理;(3)分娩時如遇難產,應施行剖宮產術。產後假增加15(四)分娩時難產的,產後假增加7天(五)多胞胎的,產後假增加15(六)妊娠3個月以下(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產後假20天至30天(七)妊娠3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的,產後休假50天。8)女職工在定點醫療保健機構分娩或者因急產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定點醫療保健機構分娩的,其檢查費、藥費、手術費、住院費、治療費等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或者按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9)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福利待遇。女職工產假期滿後仍需治療的,按照國家有關疾病醫療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