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對“程海螺旋藻”進行了明確界定,真正的程海螺旋藻只能在永勝縣程海鎮、永北鎮行政區域內生產加工或在永勝縣人民政府批準的特定加工區以程海螺旋藻為主要原料加工,才能稱為“程海螺旋藻”。
《辦法》明確規定,《澄海螺旋藻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為鼓勵保護區內企業實施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自2009年6月1日起,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30日,實行專用標誌有償使用。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凡未經澄海螺旋藻管委會認定並備案的企業,直接在包裝上印制“澄海”字樣或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均屬冒用專用標誌行為,將由相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此外,《辦法》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專用標誌和專用標識的名稱,不得使用與專用標誌近似且容易引起誤解的產品名稱或者標識,不得使用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