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七十七條改為兩條,作為第九十九條、第壹百條,修改為:“第九十九條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受到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