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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線桿占用耕地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1電線桿占用耕地補償標準如下:1。國家供電公司電網建設客觀上給承包土地的合理利用帶來了影響和損失,但並未造成土地使用權的喪失,土地承包人仍可在土地上從事適度耕種;2.國家供電公司用於電網建設的土地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征用,承包方的損失是承包經營收入損失而非征地損失,無需按照征地標準進行補償;3、非國有供電公司架設輸電線路占用農村集體土地的補償,應由當地政府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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