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安大隊是公安機關的內設機構。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公安機關的名義作出處罰決定。派出所是公安機關的派出單位,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違法者處以500元以下的行政罰款;500元以上的罰款、拘留,必須以公安機關的名義作出處罰決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收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雙方分擔責任。收取訴訟費用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該接受罰款,並直接上繳國庫。
二、派出所不交罰款會有什麽後果?
派出所開出的罰單必須交費,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滯納金後果。超過15天未繳納罰款的,從15天起,每天產生罰款金額3%的滯納金,直至繳納。具體後果如下: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加收罰款金額3%的滯納金;
2.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