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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關於輪崗的最新規定

1.支行行長、支行副行長、支行行長助理等支行管理崗位的輪崗周期不超過3年;2.支行管理崗支行行長的輪崗采取分行間交流的方式進行;3.支行副行長和支行行長助理的輪崗采取分行間交流或調整分管工作的形式。輪崗是指對同壹工作部門中擔任領導職務和部分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進行有計劃的崗位變動。企業崗位輪換有三種形式:人才培養、技能提升和區域輪換。通過輪崗,企業可以給人才壹個提升能力的機會,也可以避免壹個人在某個崗位工作太久造成的個人資源壟斷,對企業的利益有潛在的危險。無論什麽形式和目的的輪崗,在實施輪崗時(即崗位交流到位前)都需要完成三個原則,才能順利實現既定目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九條。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和參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內部交流,也可以與不參照本法管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交流。溝通的方式有轉和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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