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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訴訟的判決結果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上位概念都是行政爭議,它們的共同目標是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解決行政爭議。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復議決定依法為終局決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和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 * *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因復議機關不作為被起訴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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