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致使五畝以上基本農田或者十畝以上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種植條件受到嚴重破壞或者嚴重汙染的行為。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侵害的客體是國家耕地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挪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壞;
3、主體要件,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說,明知將占用的耕地挪作他用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明知將占用的耕地挪作他用會造成大量耕地被破壞。
綜上所述,非法占用農用地和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造成了土地資源的大量非法占用和破壞,嚴重侵害了農民權益和農業農村的可持續發展,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根據法律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耕種土地,大量改變耕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面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改變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