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藥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藥,屬於制造1支非軍用槍支或者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制造成套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或者買賣、運輸2支以上的;制造非軍用槍支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或者買賣、運輸100件以上的;制造非軍用槍支子彈五百發以上或者買賣、運輸子彈六萬發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有其他應當依法查處的情形,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藥數量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