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第四條中央企業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加快建立和完善合規管理體系:
(1)全覆蓋。堅持合規要求覆蓋所有業務領域、部門、各級子公司和分支機構、全體員工,並貫穿決策、執行、監督的全過程。
(2)強化責任。把加強合規管理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依法治國第壹責任人職責的重要內容。建立完整的合規責任體系,明確管理人員和各崗位員工的合規責任並監督其有效實施。
(3)協同聯動。促進合規管理與法律風險防範、監控、審計、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整合,確保合規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
(4)客觀獨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客觀評價和處理企業和員工的行為。合規管理牽頭部門應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其他部門和人員的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