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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處理產品產地標註錯誤有法律依據嗎?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壹)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的商品;

(四)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七)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八)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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