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以下行為可歸為侵犯隱私: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二、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安寧。3.非法盯梢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偷拍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室內情況。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者未經他人許可公布其財產狀況。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公之於眾。6.調查、窺探他人社會關系,使其違法。七、幹涉其他夫妻性生活或調查公布。八、向社會公布他人的婚外性生活。九、公開公民個人材料或公開或擴大公開範圍。10.收集公民不願意向公眾公開的純個人信息。十壹、未經他人許可,泄露他人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