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征收部門。
3.房屋征收部門對征收範圍內的房屋進行調查登記,並公布調查結果。
4.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征求意見,並根據被征收人的意見進行修改。
5.征收範圍內,由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6.征收主體應當確保補償費足額繳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7.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並予以公告。
8.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9、房屋征收涉及國防設施、文物古跡、歷史建築、宗教活動場所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10,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房屋征收檔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