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六條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國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節儉的原則。財政性資金或者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二條* * *符合法人條件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於國家。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設立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