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 *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產該藥品,也可以委托藥品生產企業生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自行生產藥品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委托生產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藥品生產企業生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與受委托生產企業應當簽訂委托協議和質量協議,並嚴格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藥品委托生產質量協議指南,指導和監督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委托生產企業履行藥品質量保證義務。不得委托生產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醫藥類易制毒化學品;但是,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