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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被害人沒有刑事上訴權?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這壹規定的立法意圖是,犯罪侵害的是受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被害人是這種被侵害的社會關系中的特定人,通過國家公訴的形式間接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基於這壹理論,人們認為,受害者的利益通過國家公訴程序得到了保護。因此,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批復中說:被害人作出精神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第壹百八十二條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接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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