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
遺囑是指壹個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處理其遺產或其他事務的法律行為,在創建人死亡時生效。指人在生前或臨終時,下令處理死後事物的文字或書面證據。出自《八瓊樓碑刻:唐慈潤寺陳玲骨灰明》。
爭議比較突出。所謂遺囑,是指立遺囑人生前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的人身處分,在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由立遺囑人本人作出,不能由他人代表。如果是代書遺囑,也必須是本人簽名。
知識擴展:
因為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對其死後的財產所有權所作出的處分,並且在生前可以變更或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立遺囑人的死亡作為其生效的條件。
立遺囑人未實際死亡,但具備相關法定條件,經利害關系人申請,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立遺囑人的財產。
如果立遺囑人短時間內再次出現,可以將相應的財產返還給立遺囑人;如果需要較長時間,如兩年以上,財產不能返還,受益人應當在其受益範圍內幫助遺囑人的基本生活,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遺囑必須由有遺囑能力的人訂立,符合法定條件的,在法律上有效。立遺囑的能力稱為立遺囑能力。在香港,立遺囑需要至少兩名非受益人作為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