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在公共場所多次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患者、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等。持兇器,造成壹人以上輕傷、兩人以上輕微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的。多次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精神病、殘疾、流浪乞討、老年、孕婦、未成年人等人財物,致使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社會影響惡劣的。
綜上,派出所調查違法犯罪過程,確定不構成犯罪。對於壹般的尋釁滋事的處罰往往是行政拘留和壹定的罰款。拘留期限不滿十五日的,罰款最高不超過壹千元。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提起公訴,將犯罪嫌疑人移交法院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93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