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債務的主體,可以分為單壹債務和多數債務。如果債務雙方為壹人,則為單壹債務;如果壹方或雙方是兩人以上,則為多數人的債務。大多數人的債務按主體關系可分為連帶債務和連帶債務;或者根據債權債務能否在主體間劃分,分為可分債務和不可分債務。
2.根據債務的標的,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以債的標的物是否具有選擇性為標準,分為簡單債和選擇性債;壹種是以債務成立時是否實際特定為依據,分為特定債務和債務類型。
3.根據債務的執行,可以分為自然債務和受強制力保護的債務。
4.根據債務與債權的關系,可以分為主債務和從債務。主債務是次債務產生和存在的前提。沒有主債就沒有次債,主債消滅了,次債也就消滅了。但是,從債務的效力對主債務沒有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7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債務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並對該動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其占有的動產為留置權財產。
第448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第449條
法律規定不得留置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