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認為這壹規定是告誡性規定,那麽以故意殺人罪對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行為定罪處罰的條件是,除了要求該行為造成死亡外,還要求該行為在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本書不同意這壹觀點)。如果認為這壹規定是法律擬制,那麽只要是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取證致人死亡的,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殺人的行為,都必須認定為故意殺人;換句話說,雖然該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成立條件,但法律仍然賦予了其故意殺人罪的法律效力。再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與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勾結,同流合汙的,以* * * *論處。如果該款被認為是法律擬制,則意味著當壹般主體以特殊身份參與犯罪時,最初不被確立為共犯;因此,只要壹般主體以特殊身份作為要件參與犯罪,只要沒有這種擬制規定,就不應認定為* * *犯罪(本書不同意這種觀點);如果本款僅關註條文,則意味著當壹般主體以特殊身份為要件參與犯罪時,原本根據壹般規定構成* * *共犯;因此,無論分則中是否有此通知,壹般主體以特殊身份參與犯罪的,均應認定為* *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