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職期間為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勞動者停工的,停工時間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壹個工資支付期的,生活費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如果實行周薪制,就是壹周;月薪制是指壹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險種確定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工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拉布發(1994)第489號
第十二條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停產或者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勞工部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勞動部309號[1995]
58.企業應當為待業職工支付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職工重新就業的,企業應當停發其生活費。女職工因生育或者哺乳被辭退,休長假的,在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發放原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