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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證券衍生產品的發行和交易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本法的原則制定。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二條申請股票上市,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a)上市報告;

(2)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推薦函;

(七)最新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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