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公告送達時間為60天。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規定的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負責接收物品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公告和公告的區別?
公告和通告的區別如下:
1.公告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的或法定的事項,既有信息性又有知識性;通知是應該在壹定範圍內觀察到或知道的事情,具有鮮明的執行力和知識;
2.該公告對國內外的讀者和聽眾開放。通知範圍比較窄,只針對壹定範圍內的相關單位和人員;
3.在宣布壹些重大事件時,通常使用公告;本通知適用於各級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