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能當庭發言的,可以委托律師答辯。律師代理人的作用:提起訴訟、參與訴訟、接受法律文書、申請執行、申請回避。是代表他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調解、接受和解協議、撤訴、反訴的特別授權。審理民事案件時,書記員首先核實當事人到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向審判長報告法庭可以開庭。法官宣布法庭調查,原告先宣讀起訴狀,被告答辯。法官提出案件爭議焦點,原告提交證據,被告質證,法官可以分別向原被告提問,宣布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結束。原被告人分別發表意見,宣布法庭辯論結束,進行最後陳述,宣布休庭。律師也可以代表原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壹條* *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