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出示的視聽資料證據未經剪切、編輯、偽造,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客觀、真實、連貫;
2.視聽資料證據的獲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錄音證據持有人采用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
3.如果對方沒有反駁或者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作為案件裁判依據時,也會審查錄音證據是否存在疑點。如果對方對錄音資料提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那麽錄音證據就失去了證明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