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他人文章是否侵權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報刊發表他人報刊已經發表的作品的行為。報刊轉載其他報刊已發表的作品是著作權法賦予的權利。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品發表後,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摘要、資料發表,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除外,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1.《著作權法》允許其他報刊轉載已發表的作品,但必須遵守以下三個要求:(1)只能轉載未經著作權人聲明的作品;(2)僅適用於作為摘要和資料重印或出版;(3)必須按規定支付版權報酬。2.關於報刊轉載作品的要求,《著作權法》規定如下:(1)作品可以用文字進行修改或者刪節;(2)對作品內容的修改須經作者同意。報刊轉載他人作品是否應註明作者和作品原出處《著作權法》沒有明確規定,但轉載者應註明轉載作品的作者和原刊登報刊的出處,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指出:“轉載時未註明轉載作品的作者和原刊發報刊來源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引用和轉載也是版權限制領域的兩種不同行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廣義的轉載包括兩種情形:壹是合理使用轉載,即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或者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開會議上發表的演講而沒有作者的反對聲明。希望通過以上內容,妳能對轉載他人文章的壹些相關問題有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