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發後的書面材料;
2.舉報人身份證明(委托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函和授權委托書);
3.申報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股東信息、營業執照等。);
4.被告人/公司的基本信息;
5.簽訂合同的原件/復印件;
6.收付款行轉賬流程的書面證明;
7.雙方通過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溝通書面證明材料;
8.招標文件、保函、銀行存單、提單、倉單等與交易相關的書面證明材料;
9.涉及民事訴訟的答辯狀和判決書的書面材料。
該法以《民法》第148條為基礎。
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