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重傷鑒定標準
第壹條本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司法鑒定的實踐經驗,為重傷鑒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壹標準。
第二條。重傷是指身體殘疾、毀容、聽力喪失、視力喪失、其他器官功能喪失或者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其他傷害。
第三條評估傷害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分析傷害情況。損傷程度包括損傷時的原有病變、與損傷直接相關的並發癥、損傷引起的後遺癥。鑒定時,應根據當時的傷情和傷情後果或結局,綜合分析,綜合評價。
第四條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人應當是法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或者是司法機關委托或者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鑒定時,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情況,查閱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鑒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條損害程度的鑒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