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部門可以對違法停車行為處以罰款。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根據國務院法制辦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設立的機構。根據各個城市的具體授權,壹些地方執法局可以行使交警部門的執法權對機動車進行違法停放。如對其執法主體資格有異議,可向執法局法規處申請行政復議。如對復議結果不服,可向執法局所在地的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權的範圍包括六個方面,即:
1,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社會生活噪聲汙染、建築施工噪聲汙染、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餐飲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的行政處罰。在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汙染、露天焚燒稭稈樹葉和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的行政處罰權;
3、工商管理、戶外公共場所無證經營、違法戶外廣告行政處罰;
4.交通管理方面對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的行政處罰權;
5、水務管理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生活垃圾、違法取土、城市河道違章建築拆除等行政處罰;
6、食品藥品監管* * *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食品攤點無證經營、非法回收和銷售藥品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十壹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