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對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措施如下:(1)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從而造成《商標法》第八條第(九)項所述不良影響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將駁回其註冊申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已經註冊的,自註冊之日起5年內,馳名商標的註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註冊不受時間限制。(二)在非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並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註冊人有某種聯系,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權益的,馳名商標註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指定期限內予以制止。(三)自馳名商標被認定之日起,他人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壹部分,可能引起公眾誤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註冊;已經註冊的,馳名商標的註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註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權利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抄襲、模仿或者翻譯的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引起混淆,不予註冊,禁止使用。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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