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或在家長監護下;
2.我想表達我想改名的意願;
3.理由要充分;
4.本人承諾,因更名而引起的壹切民事及法律責任由本人承擔;
5.16周歲後,本人須提出書面申請,持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機關審核。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原姓名將作為“曾用名”備查。也就是說,妳要向當地派出所寫壹份更名申請,蓋章後到當地公安局戶籍單位登記,當然還要帶上戶口本。
變更姓名時,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具體如下:
1,選擇其他直系長輩的姓氏;
2.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的姓氏;
3.有其他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
4.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沿襲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