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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師炫富是否違背職業道德或法律?

對於執業律師來說,如果通過不當言論故意擴大個人影響,則涉嫌違反執業規範。我國《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明確規定,律師不得利用新聞媒體或者其他方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誇大業務能力。此外,炫富、嘲諷貧窮的言論明顯與社會公認的主流道德格格不入,應屬於行業監管範圍。

根據《廣告法》第二條的規定,廣告活動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者通過壹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司法實踐中,壹般認為微博等平臺屬於公共網站,而不僅僅是私人的個人社交網站。同時,律師對律師事務所及其身份的描述,本質上是對其法律服務的間接推廣。

根據《律師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不正當手段從事業務的,處警告、罰款。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壹條的規定,妳還可能受到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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