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告法》第二條的規定,廣告活動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者通過壹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司法實踐中,壹般認為微博等平臺屬於公共網站,而不僅僅是私人的個人社交網站。同時,律師對律師事務所及其身份的描述,本質上是對其法律服務的間接推廣。
根據《律師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不正當手段從事業務的,處警告、罰款。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壹條的規定,妳還可能受到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