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開發建設日期;
2、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未開工建設滿1年的;
3.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應為開發建設總面積的1/3,未經批準已暫停開發建設1年;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閑置土地的處置方式:
1,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2、改變土地用途,辦理相關手續並繼續開發建設;
3.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後,重新批準開發。土地增值的,政府收取增值地價;
4.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閑置。
綜上,土地閑置1年的,經批準,可按土地出讓或劃撥價款的20%收取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建設且土地閑置滿2年的,經批準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者劃撥決定期限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