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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間接代理

法律分析:明顯間接代理是指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就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的代理行為。在明顯間接代理中,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成為代理人簽訂的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根據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但是,除非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合同只對受托人和第三人有約束力,比如合同中明確規定合同只對受托人和第三人有約束力,或者在任何情況下都只能由受托人履行或接受,足以說明合同只對受托人和第三人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繼續代理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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