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明顯不公平的法律後果

明顯不公平的法律後果

法律主觀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71條、第72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行為後果等有違背自己意思的錯誤認識,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如果壹方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另壹方沒有經驗,導致另壹方的權利和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和同等賠償的原則,可以視為明顯不公平。”意見第七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有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變更或者撤銷。對於成立後超過壹年,當事人請求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壹條規定,壹方當事人趁對方當事人處於危險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上一篇:物業有義務解決水壓低的問題嗎?
  • 下一篇:審與裁銜接中存在的問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