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簡單介紹壹下
1.很多縣高中校長是科級幹部,但縣高中校長最高行政級別壹般只有科級,極少數縣高中校長是縣處級幹部。從行政級別來說,市高中比縣高中高壹級。作為地市級教育部門管理的高中,他們的校長很多都是縣級幹部,行政級別是正縣級或者副縣級。
2.其實校長的行政級別是以學校的行政體制為基礎的。學校的行政系統越高,校長的行政級別越高。如果學校的行政體制是縣級,那麽校長就是縣級幹部;如果學校的行政體制是副縣級,那麽校長就是副縣級幹部。
3.壹般來說,縣級行政體制的市屬高中,都是市內的老牌重點高中。他們很有實力,很有影響力,在當地很有威望。這些高中的老師地位也比較高,更容易受到別人的尊重。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六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根據該法,對有特殊崗位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加其他崗位類別。
2.每個工種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職務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第十八條公務員領導職務的設置依據憲法、有關法律和制度規範。
3.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部門正職、部門副職、縣級正職、縣級副職、鄉級正職、鄉級副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