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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有哪些職責?

主要包括:

(1)組織制定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同級黨委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具體措施;

(二)協助黨委主要負責人落實黨委對安全生產的領導責任,督促落實本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

(三)協助政府主要負責人推動全區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領導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考核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四)組織實施安全風險分類管控和隱患排查防範機制建設,指導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聯合執法行動,組織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五)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

(六)統籌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信息化建設、信用體系建設、教育培訓和科技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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